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更新时间:2022-12-29 17:25:20 查看全文>>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1)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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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概念是什么
用益物权具有法律特征,具体特征如下:
①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③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④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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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概念是什么
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物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作为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2.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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