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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

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收资本)。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更新时间:2020-04-28 17:09:10 查看全文>>

  •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补足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足未出资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后加入的股东无关、与公司董事、高管无关)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起人无关、与监事无关)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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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时间的期限

    股东出资时间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收资本)。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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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2014年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就是说,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股东的义务:

    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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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出资证明是公司股东地位或者权益的一种书面凭证。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2014年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就是说,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股东的义务:

    出资义务;

    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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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的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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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出资方式有哪些

    公司出资方式有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和信用出资。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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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资方式怎么填写

    出资方式填写如果是货币出资,就写货币。没有货币就写实物,如果用实物或技术出资需要评估报告。

    出资方式有5种。 出资方式: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和信用出资。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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