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的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动产质押物移交质押权人占有。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更新时间:2023-08-08 10:04:16 查看全文>>
动产质押的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动产质押物移交质押权人占有。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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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不转移所有权。动产质押物的所有权仍属于质押人。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最为重要的物权形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1.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
2.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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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优先权
动产质押和抵押的优先顺序
动产抵押和质押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优先权
动产抵押和质押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动产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1.留置物与质物虽然都是动产,但是,留置物是债务人为履行主合同而必须移交于债权人的动产,留置物即是主合同的标的物;质物则是债务人为履行主合同而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合同以外的财产。
2.留置物的所有人是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质物的所有人可能是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1.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
2.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在于权利客体不同、公示方法不同、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1.权利客体不同。
①动产质权的客体是有形的动产。
②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无形的财产,即权利。
2.公示方法不同。
①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是移转占有,此种占有的移转是外在的、有形的,可导致权利人对质物的直接占有。
②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主要采用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办理出质登记的方式,其公示方法是一种观念的、抽象的方法。质权人对权利的“占有”也成为准占有。
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在
1.抵押不能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
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1.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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