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是股息和红利的总称,是公司向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股利就其性质而言,是公司历年实现的累积盈余中的一部分。按照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股利只能从公司历年累积盈余中支付。这就意味着,财务会计账面上保有累积盈余是股利支付的前提。股利支付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
更新时间:2020-06-28 15:10:02 查看全文>>
股利是股息和红利的总称,是公司向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股利就其性质而言,是公司历年实现的累积盈余中的一部分。按照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股利只能从公司历年累积盈余中支付。这就意味着,财务会计账面上保有累积盈余是股利支付的前提。股利支付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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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者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支付股票股利: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
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时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不进行账务处理,实际发放股票股利时投资方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实际发放时被投资方的分录是:
借:利润分配
贷:股本
股票股利亦称“股份股利”。股份公司以股份方式向股东支付的股利。采取股票股利时,通常由公司将股东应得的股利金额转入资本金,发行与此相等金额的新股票,按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派。
股票股利对公司来说,并没有现金流出,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财产减少,而只是将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但股票股利会增加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股数),同时降低股票的每股价值。它不会改变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但会改变股东权益的构成结构。
企业股东大会批准现金股利分配方宣告分派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
优先股股利不能抵税,优先股股利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支付,债券利息是在税前支付。优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主要的一种,在公司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因此它不能在税前扣除。
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优先股发放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约定的股息率或金额发放给优先股股东的报酬。由于优先股股东拥有股息分配的优先权,因此,普通股股东分派股利时,要以付清当年或积欠的优先股股利为条件。优先股股利的分派必须在普通股股利的分派之前。
优先股股利的发放可分为两种形式:累积红利、非累积红利。
发放股票股利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发放现金股利时,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发放股票股利时,需要做账务处理,应编制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股票的面值×股数)
贷:股本(股票的面值×股数)
如果是采取市价发行的则应当是: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股票的市价×股数)
股票股利分录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股票的面值×股数)
贷:股本(股票的面值×股数)
如果是采取市价发行的则应当是: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股票的市价×股数)
贷:股本(股票的面值×股数)
资本公积(市价与面值的差额×股数)
对于个人取得,在《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中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所以,股票股利及现金股利取得方为个人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以,股票股利及现金股利取得方为居民企业时,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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