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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

抵扣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

企业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时: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红字),贷:应付账款(红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更新时间:2024-06-28 17:52:19 查看全文>>

  • 进项税额抵扣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一.一般计算公式

    税额抵扣=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

    这个公式用于计算企业可以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比例。其中,“本期进项税额”是指抵扣期内,企业采购货物、劳务、服务或进行投资等形式上发生的支出,因此应缴纳的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是指抵扣期间,企业出售货物、劳务、服务或财产权益等形式上发生的收入,因此应缴纳的应纳税额。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公式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且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差异。

    二.基于买价和扣除率的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这是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本公式之一。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直接按照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如果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但符合其他抵扣条件(如购进农产品),则可以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特殊情况下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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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主要包括:

    一.确定转出条件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需要从销项税额中转出。

    2.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会计处理

    1.确定转出税额:根据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需要转出的条件,计算应转出的税额。

    2.准备凭证:准备转出税额的会计凭证,包括货物或劳务的名称、金额、增值税税额或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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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加计扣除账务处理流程

    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的账务处理:

    1.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企业实际采购、生产等业务情况确定。

    对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如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特定日期,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发生当期依据可抵扣进项计提可加计抵减额:

    当发生采购等业务时,根据采购金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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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

    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因为应纳税额是根据应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所以不存在抵扣销项税额的情况;免征增值税项目,销项税额为0,如果进项还允许抵扣,会造成国家税源流失;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等。

    2.纳税人购进特殊服务,如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注意,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本身及其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都不得抵扣。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4.从非增值税纳税人那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抵扣项目是社会保险费等,不应当由纳税人承担的费用。

    6.开具发票时存在欺诈、假冒、伪造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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