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科目: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业务活动成本等。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等,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更新时间:2022-08-01 15:24:39 查看全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科目: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业务活动成本等。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等,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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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
(1)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2)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3)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能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取得经济回报,因此,其会计要素不包括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而是设置了净资产这一要素;
(4)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因此设置了费用要素,而没有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划分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以及重要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
(一)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
会计等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1.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2.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产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特征
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取得经济回报,因此,其会计要素不应包括所有者权益和利润,而是设置了“净资产”这一要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连续、系统、综合的记录、计量和报告,以价值指标客观地反映业务活动过程,从而为业务管理和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的活动。
注:以上中级考试知识点选自张敬富老师2021年《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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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捐赠支出如果不是通过捐赠机构,所得税不能抵减。捐赠支出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价值。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捐赠时,应在提供捐赠或作出无条件捐赠承诺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同时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其具体处理主要取决于利益给予的形式。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划分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支出原则以及重要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计量和报告,以价值指标客观地反映业务活动过程,从而为业务管理和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提供信息。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主要特点包括:
(1)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2)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3)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取得经济回报,因此,其会计要素不应包括所有者利益和利润,而是设置了净资产这一要素;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其中,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和核心,反映单位基本的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和现金流量;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以及财务、收入、成本费用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书面文字报告。
为了向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昔运成果和现金流量,《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侧重披露编制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已经在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得到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内容。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通过筹集社会民间资金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公共产品的社会服务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第三部门”,是市场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地弥补政府公共财政资金提供公共产品的不足,同时又可以避免企业的趋利倾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何题,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综合、协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体系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分别对于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则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种具体组织形式的定义,规定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这一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以与企业的营利性相区别。但是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目的的非营利性,并不排除其因提供商品或者社会服务而获取相应收入或者收取合理费用,只要这些营利活动的所得最终用于组织的非营利事业。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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