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票日期:数字必须大写。收款人: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账号小写。人民币:数字大写。“万”字不带单人旁等。
更新时间:2022-03-01 17:05:58 查看全文>>
出票日期:数字必须大写。收款人: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账号小写。人民币:数字大写。“万”字不带单人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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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可以异地使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转账支票格式填写:
1.出票的日期(大写):数字规定必须大写,数字大写的写法是: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2.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账号是小写的阿拉伯数字)。
3.收款人:
①现金支票收款人可以写为本单位名称,这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的银行领取现金。
②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开出现金支票涉及的会计科目为:现金、银行存款。
开出现金支票时的会计分录分为两种情况:
1、本单位提取备用金,用于日常开支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2、本单位开具现金支票支付其他单位货款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只有“现金支票”,现金支票是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和付款人都是出票人,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可以背书转让。
支票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支票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根据《票据法》第九十三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开具空头支票处罚
1、不存在骗取财物之目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行为人具备骗取目的,构成票据诈骗罪的
(1)骗取数额较大,判处拘役至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判处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至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将纸质支票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使用其它数字电文表示纸质支票上的所有信息,它是纸质支票的电子替代物。电子支票与纸质支票都是用于支付的一种方式,它使用数字签名和自动验证技术来确定其合法性。支票上除了必须的收款人姓名、账号、金额和日期外,还隐含了加密信息。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必须少于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保证在出票日到支付完毕这段时间,其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的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足够。否则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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