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抢网络红包要缴税!抢红包达人慌了……
近日,#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登上微博热搜榜,并以飞快的速度攀升。一时间,网友纷纷吐槽:能不能愉快的玩耍了。在职CPA考生对此也纷纷表示:这等于增加了我们日常工作。坊间频繁现身于各红包群的“红包小能手”们一时间慌了,担心“收益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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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抢红包要缴税? | 官方政策解读 | 微信红包如何入账? | 抢红包达人吐槽 |
近日,#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出现在微博热搜榜,并飞速上升,短短两天时间,阅读量达到2.3亿。
(图片来源于网络)
网友纷纷“大惊失色”,有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马上变得不淡定了,在没有仔细阅读话题内容的情况下就开启“键盘侠”模式,火力全开,怒喷乱怼。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微信红包是腾讯旗下产品微信于2014年1月27日推出的一款功能,可实现发红包、查收发记录和提现。一经推出,得到了用户的认可,慢慢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沟通工具”,甚至是小额支付手段,同时被一些公司当成了营销方式。
也难怪此次消息一出,网友反应巨大。但此次规定出台,真的像大家担心的那样,会影响到日常收发红包吗?
这条热搜的产生,源自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根据公告,公司发放的网络红包被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须缴纳20%个人所得税。那么只要是网络红包,今后都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吗?
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对房屋产权、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收入等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进行了公告。
第三条明确指出: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注:以上政策图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对《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进行解读。
上述图片内容,红框是需要缴税,蓝框是不需要缴税!
(注:以上政策图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其中明确指出,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简单来说就是:
哪种“网络红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缴税 | 不缴税 |
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 | 1.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包括双十一,618抵用券等) |
2. 亲戚朋友之 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 |
有部分网友好奇:为什么企业发网络红包需缴个人所得税呢?这个还要细细说起。
由于可提现网络红包的操作便利,提现手续费较低,速度也很快。就被一些企业“看中”,选择以网络红包的方式转款,甚至有些企业居然通过网络红包方式发放工资,这样的行为,对国家正常税收工作造成了阻碍,为偷税漏税提供了“通道”。
对企业发网络红包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可以规范企业行业,还能封堵偷税漏税“通道”,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顺利进行。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话题为何如此抢眼,难道企业发网络红包需缴个税是刚刚出台的“新规”吗?“偶然所得”也是新立的项目吗?其实并不是这样!
其实,早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中早已明确指出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文件还指出,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企业发网络红包须缴个税并非“新规”,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开始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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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企业财务人员而言,微信红包入账,该如何操作呢?微信红包的账务处理,可比注会考试简单的多。企业财务人员可以使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对微信红包转款进行核算,下设二级科目微信(或支付宝)。但因为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用途不同,所以使用的会计分录也不尽相同。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必做账务处理,备查即可。
企业发给员工微信红包,用于支付薪酬时,应根据员工提供服务的收益对象分别计入。
企业员工领取微信红包时:
说到这里,小编不得不提到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扣缴义务;二是企业既承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我们以职工A每月工资6000元为例,分别计算其代扣代缴个税金额。
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
注:实务中大多数企业采用这种个税代扣代缴方式。
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
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先换算为税前所得,再计算个人所得税。换算后职工月工资为6030.93元,个人所得税金额30.93元。
公司老板、领导以个人名义发给员工的红包,属于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放网络红包用于支付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费、利息、股息、红利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下列分录操作。
A向一家公司提供一项专利使用权,一次取得收入50000元。A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企业支付费用时:
企业实际缴纳时:
微信提现:
提现后转存银行:
购买办公用品或员工报销:
收到销售款(含手续费):
说起“网上红包需缴个人所得税,可给那些每日里游迹在各种微信群、红包群,并且热衷于抢红包的达人带来了“烦恼”,在不明真相时,纷纷担心“收益缩水”。
这些抢红包达人由各年龄段的人组成,其中有很大比例是已经退休的长辈们,他们平日里加入各种微信群,转发信息、抢红包是他们重要的生活日常,也给平淡的退休生活增添了很多乐趣。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我母上大人平日也喜欢抢红包,但抢的都是几分到几角不等,那才能几个钱啊?”
其实,积少成多的道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成立的,所以千万不要小看了红包达人抢红包的年收入。很多长辈一天能抢到3元左右的红包,按照一年365天计算,抢红包的年收入能够轻松超过1000元,这些长辈看到网传的“抢红包收税”话题时,误以为要从“红包收入”中,再缴个税,造成“收益缩水”。
其实,各位长辈们完全没有必要惊慌,因为他们日常抢的红包多为个人对人个的红包发放形式, 属于亲友间发放红包,是不需要缴税的。
就算参与企业发放红包活动,也不用担心“收益缩水”,因为企业已经代扣代缴了属于偶然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比如在2015年微信在央视春晚发放了5亿红包,腾讯CEO马化腾在两会上接受媒体群访时透露,当时央视摇一摇红包是交税的,5亿的红包有1个亿是要交税的,也就是20%,大家实际收到是4亿。
看毕本文,如果您家的长辈也喜欢抢红包,并且对近段时间热传的“红包收税”话题不是很明了,希望您回家后给长辈们讲一讲,让他们不用担心,继续像往常一样,开心抢红包。
抢红包一时爽,一直抢红包一直爽。在职注会考生们请注意,注会考试时间已经越来越近了,大家也要抓紧时间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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