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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股东大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门莹2018-01-22 16:41:0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考试最要紧的就是细心,一下子做到细心不出错很难,那么从现在开始每个知识点都要做到细致的掌握,慢慢就在学习过程中养成细心的好习惯。

  【所属章节】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东大会

  【难易程度】☆☆☆☆

  【重要程度】☆☆☆☆

  【考点1】股东大会

  1.年会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解释】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表6-3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会

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


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董事/董事会

1/3的董事提议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会议记录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需要记忆的地方很多,但是并不建议大家死记硬背,一定要做到真正的掌握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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