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决议制度
备考注册会计师的时候经常会听到否定的声音,比如注会太难考了,你肯定不行这样的丧气话,会因此受打击,这个就不值得了,路是自己的,为什么在意别人,做好自己就行了。
【所属章节】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决议制度
【难易程度】☆☆☆
【重要程度】☆☆☆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度
1.决议的成立与生效
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只有已经成立的决议才有生效与否的问题。对于当事人虚构或者伪造的决议,应认定为决议不成立或者不存在。
2.决议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解释】无效的决议自作出之时起无效。应当看到,只有在有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并得到判决支持的情况下,该决议才能在事实上不发生拘束力。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谁有资格提起决议无效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与诉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甚至公司债权人等都有资格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只要其能够证明所诉决议对其民事权益构成影响。
3.决议的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解释1】(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解释2】“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管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公司章程”,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相对于其他科目可以说算简单的了,就是需要记忆的地方太多,多记忆几次,做到熟能生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