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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公司重大变更(1)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门莹2018-02-07 09:58:1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阶段备考已经开始啦!今天大家早起学习了吗?预习要尽早,请考生们尽早进入备考状态,为后续复习备考做好准备。

  【所属章节】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重大变更

  【难易程度】☆☆

  【重要程度】☆☆

  公司重大变更

  【考点1】公司合并

  1.法定合并的三大便利

  法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合并程序为交易提供了三大便利:

  (1)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直接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2)被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在合并完成后可以直接消灭,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3)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依法通过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意见。

  【解释】法定合并的三大便利可能损害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合并程序。

  2.法定合并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5)依法进行登记

  【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考点2】公司分立

  1.当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导致原公司资本减少时,原公司减资不需要经过法定的减资程序。

  2.公司分立程序中虽然也设置了债权人“通知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并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司法解释

  (1)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

  (2)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相关链接】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今天小编为大家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建议大家加深理解记忆,因为主观题可能会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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