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公司清算(1)
虽说距离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学习只有两个月了,但是现在开始学习注会经济法还是来得及的,主要还是坚持学习。
【所属章节】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清算
【难易程度】☆☆
【重要程度】☆☆
公司清算
【考点1】是否需要清算?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在解散时不需要清算。
2.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在解散时应当清算。
【考点2】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1.自行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解释】如果“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在清算组未成立前,仍然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诉讼,但应当以“公司”(而非清算组)的名义进行。
从今天开始坚持学习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吧,其实还是来得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