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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公司清算(2)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门莹2018-02-12 11:04:48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备考注册会计师的时候,假如报考需要大量记忆背诵的科目的话,请在早上学习,早上是一天最清醒的时候,最有助于理解及医疗。

【所属章节】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清算

【难易程度】☆☆

【重要程度】☆☆

公司清算

【考点3】清算程序

1.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表6-9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通知/公告

申报债权

公司合并、减资

10日/30日

30日/45日

公司解散

10日/60日

30日/45日

合伙企业解散

10日/60日

30日/45日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

25日

30日~3个月

3.清算方案的确认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5.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1)清算义务人,是指有义务组织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2)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如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则公司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日之计在于晨,请在早上记忆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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