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公司清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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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清算
【难易程度】☆☆
【重要程度】☆☆
公司清算
【考点3】清算程序
1.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表6-9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通知/公告 | 申报债权 | |
公司合并、减资 | 10日/30日 | 30日/45日 |
公司解散 | 10日/60日 | 30日/45日 |
合伙企业解散 | 10日/60日 | 30日/45日 |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 | 25日 | 30日~3个月 |
3.清算方案的确认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5.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1)清算义务人,是指有义务组织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2)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如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则公司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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