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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门莹2018-02-13 10:34:0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备考注册会计师的考生在学完经济法第六章的时候,是不是觉得这些知识点好难记住,现在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知识点帮助你更好记住。

【所属章节】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总结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难易程度】☆☆

【重要程度】☆☆

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1.法定

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监事任期为3年。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先法定后约定

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先约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100%自由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规定,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理解记忆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的时候,最好把重点用红字标出,这样记忆的效率会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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