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考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2)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的难度是很大的,学完一遍之后还是要多加巩固,这样才能掌握的更加牢固。
【所属章节】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难易程度】☆☆☆
【重要程度】☆☆☆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7.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9.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
今天的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我们先学到这里,要将知识点的关键字圈出来,这样才能理解透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