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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易错易混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门莹2018-05-15 15:57:2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很多考生认为备考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这一科只要将重要的考点背下来就行,其实不然,一定要做到理解。要理解其中的含义,并且会区分相似考点的不同之处,防止记混。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情形效力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无效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可撤销(行为人)
欺诈当事人一方欺诈可撤销(受欺诈方)
第三人欺诈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受欺诈方)
当事人一方(受益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有效
胁迫当事人一方胁迫可撤销(受胁迫方)
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当事人是否知情)
因趁人之危等显失公平可撤销(受损害方)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除外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2.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自然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则有效;如果权利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无效。

这个知识点看似简单,分值不算很高,但是不重视的真的不行,考生们在学习CPA经济法知识点的时候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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