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易错易混点: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VS无权处分
大家普遍认为注册会计师六科中最简单的就是经济法这一科,认为不怎么付出努力,也容易轻松通过。其实不然,经济法这一科也是处处充满陷阱,一不小心就会掉下去。要想远离这些陷阱,就要将知识点理解的透彻,小编为大家总结常见的易错易混点,希望可以对大家学习有帮助。
无权代理 | 表见代理 | 无权处分 | |
定义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无处分权转让他人物权,属于无权处分 |
效力 | (1)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效 | 相对人是善意的并且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那么该物权行为有效。 |
区分 | 以他人名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主要区别点在于(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 以个人名义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处分权的客观事由,通常表现为: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停止 | 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该登记的已经登记完毕,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1)转让合同被认为无效
(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3)遗失物、盗窃物
对于容易搞混的CPA经济法知识点,不妨试着对比记忆,旨在找出它们的不同之处,这样可以区分的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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