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高频考点:关于抵押权你该掌握这些(一)
备考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这一科的考生们会发现,从物权法开始,难度就加深了。其中,物权法中,考察最多的要属抵押权了,那么关于抵押权你该掌握哪些呢?
一、性质
属于他物权、担保物权、从物权。(单选题可能出现,建议考生们记下来)
具有优先受偿性,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释1】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权)
【解释2】①同一动产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②质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不可分性: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其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抵押财产
这里我们主要记住哪些是不可抵押的财产就可以。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抵押权的设定
不动产:登记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实学习CPA经济法的时候,最好可以构想一个脉络图,浓缩繁多的考点,记住有用的干货,将重点标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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