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和起算
各位考生在备考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这一科的时候会发现许多知识点记住的不是很好,一做题就会出现很多错误,为了帮助大家顺利完成强化阶段的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知识点,希望对于大家的学习有一定帮助。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和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释1】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释2】凡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的,即应适用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可发生中止、中断,但最长不得超过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的20年。
【解释3】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的(3年普通时效期间不能开始计算),则应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如果20年之后权利人才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亦不得再适用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
【解释4】如果债权人2018年4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则诉讼时效期间自2018年4月1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8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日,也可以写成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2010年1月1日,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1)如果乙公司于2018年4月1日(20年之内)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应当在2021年4月1日前对甲公司提起诉讼;(2)如果乙公司于2088年8月8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由于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017年单选题)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4)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6)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7)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解释】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义务人泄密(即违反了不作为义务)之日开始计算。
(8)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要想更好的理解掌握CPA经济法知识点,还是要落实到习题上,通过做题来强化知识点在脑海里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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