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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门莹2018-08-29 10:08:20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目前注册会计师备考早已进入倒计时,大家都备考的怎么样,为了帮助大家将知识点夯实的更好一些,小编为大家总结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知识点,希望对你的学习有帮助。

cpa经济法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登记生效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释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008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3】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016年案例分析题)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009年单选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案例1】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4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本案中:(1)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为4月1日;(2)抵押权的设立日期为4月10日。

【案例2】甲将其房屋卖给乙,双方于4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当日向甲支付了200万元的购房款,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20日,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本案中:(1)丙于4月30日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4月1日成立时生效,但由于未办理登记,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大海,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盖的楼房不得超过2米,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1000万元。双方于4月1日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于4月10日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在本案中:(1)地役权自4月1日(而非4月10日)设立;(2)如果乙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由于地役权进行了登记,则甲可以向丁主张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且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甲不能向丁主张地役权;(3)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从物权,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存在。

要想更好的理解CPA经济法知识点,建议你看一些案例分析,这样会脑海里留下的印象会更好一些。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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