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退伙
今天,小编为各位备考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考生总结一个新的考点—退伙,这里其实难度不算非常大,注意区分退伙的形式,保证做题不出错就可以。
退伙
【解释】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解释】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也就表示每一个合伙人都承诺将与其他合伙人合作到该期限届满。合伙期限届满前,合伙人提出退伙意味着对自己承诺的违反,同时影响了其他合伙人的合理预期,可能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因此,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合伙人的退伙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协议退伙。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1)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退伙。
【解释2】(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当然退伙;(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解释3】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 | √ |
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丧失偿债能力 | √ | ×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退伙 | × |
距离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一个月,复习CPA经济法这一科还是来得及的,预祝大家都可以得到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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