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会《经济法》每日一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各位考生在复习注册会计师考点的时候,可能感觉经济法这一科需要背的地方太多,实在抓不住重点,不要着急,小编为你整理一些考点,希望可以帮你更好的抓住复习重心。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解释1】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之前称之为债务人财产。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而非破产宣告之时。
【解释2】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且包括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如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解释3】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解释4】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案例】甲公司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该设备(担保物)属于债务人财产;(2)乙银行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3)如果该设备的拍卖价款为160万元,首先应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等因素),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2.非债务人财产(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共有财产
(1)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3)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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