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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郭晶2019-05-22 16: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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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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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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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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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面对悬崖峭壁,一百年也看不出一条裂缝来,但用斧凿,能进一寸进一寸,能进一尺进一尺,不断积累,飞跃必来,突破随之。东奥祝同学们顺利通关注会经济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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