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已经进入到基础备考阶段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班部分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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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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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3.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希望大家在备考阶段能够打牢基础,牢牢掌握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东奥祝同学们备考愉快!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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