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_2019年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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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水泥10吨。乙按约定日期向甲交货,但甲因躲避他人债务不知去向。乙无奈,将水泥提存。提存当晚,突降特大暴雨,库房坍塌,水泥被水浸泡,全部毁损。1个月后,甲躲债归来,请求乙交付水泥。乙拒绝,并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和提存费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拒绝甲交付水泥的请求
B.水泥毁损的损失应由甲承担
C.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
D.乙无权要求甲支付提存费用
答案:A,B,C
【知识点】合同的终止
【问题】买卖合同中,甲买乙的货物,乙付款给甲,如果没付款的情况下,甲下落不明,乙只能选择提存吗?不能不履行合同吗?不明白提存的意义在哪?
【答疑】甲下落不明,乙不提存的话,乙不履行合同的话,就会一直拿着水泥,对其的正常经营活动是一个损害。这里是甲付款,乙交货。意义就在于即使的解决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促进经济的流转,不然,债权人总是玩失踪,债务人只能将货物烂在自己的手里,这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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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务专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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