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范围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已经进入到基础备考阶段了,下面是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注会经济法抵押担保的范围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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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范围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一、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三、新增的不动产
1.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在基础阶段备考时同学们一定要打牢基础,为下一个阶段做充足的准备,东奥祝同学们顺利通关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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