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设立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进入到基础备考阶段了,同学们一定要每日积累知识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注会经济法基础班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同学们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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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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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质权的设立
质权的设立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质押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有一分劳动就有一分收获,日积月累,从少到多,奇迹就可以创造出来,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可以帮助同学们备考,东奥预祝同学们顺利通关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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