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进入到基础备考阶段了,在基础阶段小伙伴们一定要打牢基础,为下一个阶段做充足的准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注会经济法基础班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同学们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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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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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要约
要约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2】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释3】要约和承诺均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3.要约的撤回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同学们一定要抓紧时间好好复习,希望以上小编整理的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可以帮助同学们备考,东奥预祝同学们顺利通关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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