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韩旭 2019-06-11 15: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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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02:57:02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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