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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于亚男2019-06-14 11:03:0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证书含金量较高,相对应的通过率也不是很乐观。在这里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抗辩权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抗辩权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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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

【所属章节】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抗辩权

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知识点较多,希望大家都能有耐心地去学习每一个知识点。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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