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_2019年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同学们在备考的过程中遇到不懂的问题要向老师提问,东奥老师会为同学们答疑解惑,下面是小编为同学们分享的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希望可以帮助同学们备考。
【例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承担过错责任的是( )。
A.发行人
B.承销人
C.实际控制人
D.保荐人
正确答案:C
【知识点】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选项A发行人也包含吧?
【答疑】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承担过错责任的不包括发行人。因为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签名、盖章。所以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承担过错责任。
以上内容是东奥分享的注会经济法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相关知识点答疑精华,希望能够助力同学们备考,东奥祝同学们顺利通关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专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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