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证书含金量较高,所以考试也是有一定难度的。在这里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人代位权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内容导航】
债权人代位权
【所属章节】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
1.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 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4.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小编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考试,早日拿到证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