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率很低,所以考生们一定要更加努力的学习。在这里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解除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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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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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
1.合意解除
(1)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事先约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随时解除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5.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需要大家记忆的知识点有很多,希望大家都能认真备考。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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