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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郭晶2019-06-27 10:30:2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进入到基础备考阶段了,勤奋是步入胜利之门的通行证,为了帮助同学备考,小编整理了注会经济法基础班的相关知识点,快来看吧!

定金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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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定金

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以上内容是小编整理的注会经济法定金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力考生备考,东奥祝同学们顺利通关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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