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物保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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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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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人保+物保
人保+物保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
(1)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以上内容是小编整理的注会经济法人保物保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力考生备考,东奥祝同学们顺利通关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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