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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郭晶2019-07-05 12: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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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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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3h

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进入到基础备考阶段了,今天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注会经济法赠与合同的知识点,基础不扎实的考生快来和小编一起学习吧!

赠与合同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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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性质

(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2)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3)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但订立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赠与人的义务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

(1)赠与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本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付出和收获是成正比的,东奥祝同学们顺利通关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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