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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财产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郭晶2019-07-10 11:24:5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进入到基础备考阶段了,勤奋是个人成功的要素,为了帮助同学备考,小编整理了注会经济法基础班的相关知识点,快来看吧!

合伙企业的财产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内容导航】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独立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完整性

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率比较低,所以考生们一定要加倍努力进行学习,东奥祝同学们顺利通关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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