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_2019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进入百天倒计时了,注会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同学们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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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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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1)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各项具体财产。出资人将出资投入企业,所形成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各项具体财产,属于企业所有。
(2)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享有直接的所有权,出资人(股东)享有的权利,通常表现为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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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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