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_2019年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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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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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主体的种类 | 具体规定 | |
自然人 | 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 |
法人 | 营利法人 |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非营利法人 |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
特别法人 | 包括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
非法人组织 |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
国家 | (1)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 |
(2)在国内法上,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或成为国家所有权关系的主体) |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民事权利能力就谈不上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 分类标准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其民事行为能力伴随着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法人终止时,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消灭。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来实现。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1)物既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类产品)。
(2)广义的物还包括货币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
2.行为,包括作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和不作为(如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或执业活动)。
3.人格利益,包括公民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包括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等。
在备考注会考试的路上,我们只有不懒惰,不胆怯,脚踏实地,才能取得胜利。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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