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_2019年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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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样态 | 效力 | 具体类型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一经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如果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则有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无效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除外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详见本章第3单元考点4) (3)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详见本章第3单元考点3) (4)无权处分所涉物权行为(详见第3章第3单元考点1) |
已成立但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如果法定/约定的生效要件满足,则生效 | (1)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2)附生效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尚在生效条件/期限的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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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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