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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_2019年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08-09 10:57:0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在即,考生是否已经进入到强化阶段的复习呢?以下是小奥整理的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希望大家高效备考认真复习,重视每一个备考环节。

委托代理_2019年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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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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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解释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2】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授权,其中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

1.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有权”但“坑爹”)
无权代理
(“无权”却“乱来”)
①自己代理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②双方代理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提示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提示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解释】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提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具体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表见代理

【解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2015年案例分析题)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代理人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通常表现为:(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把握今天,别因碌碌无为而悔恨。2019年综合阶段注会准考证打印入口将于8月21日截止,小伙伴们要抓紧时间完成打印哦!

(注:以上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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