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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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例如: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乙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乙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乙送回调换。待乙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乙支付保管费。在本案中,保管物已被乙取走,债权人甲未能占有保管物,不能留置;而后,甲骗乙将保管物送回时,甲虽占有保管物但并非合法占有,依然不能留置。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例如:甲为了确保对乙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乙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在本案中,由于甲的债权未到期且无证据证明乙无支付能力,甲无权留置乙交其保管的物品。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1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企业支付了60万元,约定其余的40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后甲企业将一台价值30万元的施工设备交由乙企业代为保管。3个月后,几经催告,甲企业仍未支付乙企业40万元货款。在本案中:(1)40万元是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的价款,而施工设备是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2)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乙企业可以留置施工设备;(3)如果本案有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则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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