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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概念与种类_2019年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08-16 10:38:1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生活就是好好扮演自己的角色,做自己该做的事情。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考,我们要坚持不懈的去努力奋斗。以下是东奥小编为考生整理的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一起来了解!

物的概念与种类_2019年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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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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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的概念与种类

1.物的概念

物权法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

特征内容(示例)不属于
有体性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
【提示】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
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需要的有体物不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球等
不为人所需:如汽车尾气等
在人的身体之外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2.物的种类

分类要点
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物权变动要求: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1)书、粮食属于可替代物,损失可用同类物替代履行
(2)齐白石的画属于不可替代物,损坏只能赔偿损失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如米、酒属于可分物。分割共有物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
(2)牛、汽车属于不可分物
主物与从物(1)物理上相互“独立”如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的备用胎等
(2)功能上“主从”
(3)无特别情况下,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原物与孳息(1)界定:“独立”+“产生”
(2)分类: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3)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失败只有一种,那就是半途而废,自己选择的路,就一定要努力走到最后。即使备考注会考试的道路充满艰辛,小奥也希望大家能够披荆斩棘,奋勇向前。

(注:以上内容选自陆中宝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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