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_2019年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08-16 11:44:2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正因为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过程是艰难的,所以在取得成功之时,我们才会如此欣慰,好好享受努力的过程,朝着成功的方向去奋斗吧!小奥整理了cpa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来跟小奥一起学习吧!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_2019年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内容导航】

具体合同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备考注会考试也同样如此,只有这样才能摆脱学习中的枯燥乏味,取得优异的成绩。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2025年注会1v1私人定制计划
盲盒免单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名师核心课程

零基础指引班

高质量章节测试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通关法

辅导课程
2025年注册会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