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_2019年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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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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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
【考点1】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 如:先占、取得孳息、合法建造等 |
继受取得 | 如: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非法律行为) |
【提示】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权利前手。
【考点2】物权变动的原因
类型 | 具体 |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 买卖、赠与、互易、抵押、质押等 |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需公示) | ①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②继承或受遗赠: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
③法律文书/征收决定: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
【考点3】物权行为
类别 | 含义 | 示例 |
债权行为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 订立房屋合同 |
物权行为 | 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 办理房屋登记 |
【考点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变动规则
交付生效 | 总原则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3年;2017年案例分析题) |
质权 |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 |
登记对抗 | 抵押权 |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特殊动产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交付类型
现实交付 | 直接交由对方依法占有 | |
交付替代 | 简易交付 |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买方先租后买 |
指示交付 |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卖方先租后卖于第三人 | |
占有改定 |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卖方先卖后借 |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1)登记规则
登记生效 | 总原则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抵押权 | 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 |
登记对抗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地役权 |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
①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如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数额、抵押权顺位等变更。
②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
如买卖、赠与、互换不动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的变化;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等。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提示】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而变更登记是因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所需登记。
更正登记 | 主体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处理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
异议登记 | 条件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失效 |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 |
责任 |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4)预告登记
情形 | ①预购商品房 |
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 |
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 |
效力 |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
失效 |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解释1】“处分不动产行为”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
【解释2】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 “债权消灭”。
生活对于智者永远是一首昂扬的歌,它的主旋律永远是奋斗。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会涉及大量的理解与记忆,小伙伴们要认真备考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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