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_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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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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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1.先占
先占的对象应当是无主物,如果是脱手物(遗失物、赃物)不能以先占主张取得其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3)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3.埋藏物
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适用
4.添附
(1)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解释】附合,即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如钢筋附合于房屋)
混合,即所有权不属同一人的动产,互相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如牛奶加咖啡)
加工,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如将木板变成板凳)
(2)附合包括:
①动产附合于动产上(如各出木板成箱,不分主次,所以箱的所有权由各所有权人共有;油漆漆于他人木板上,木板是主物,所以由原木板所有权人单独取得油漆之后的木板所有权);
②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上(如钢筋附合于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取得钢筋所有权)。
混合和加工仅适用于动产。
(4)混合若不分主次的,由共有新物所有权;若可分主次,由主物所有权人取得新物所有权。
(5)加工,加工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由加工人取得新物所有权。
【注意】因添附而失去所有权之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有时候比较琐碎,学习的时候要掌握好方法。
(注:以上内容选自杨千紫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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