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_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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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所属章节】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解释】国有独资公司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对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分类指标。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和分类指标。
4.任期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有些人之所以不断成长,就绝对是有一种坚持下去的力量。预祝考生顺利通关注会考试。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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