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_2019年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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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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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留置权
留置权
考点0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而且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考点02: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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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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