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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_2019年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柳絮成2019-08-29 11:18:14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19年注册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会学习的人总是默默地记住所学的知识,努力学习而不厌倦。东奥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强化阶段重要考点,快来检验学习成果吧!

留置权_2019年注会经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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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所属章节】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留置权

留置权

考点0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而且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考点02: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倘不奋发,惟有失败,顾影自怜。2019年注会考试时间为10月19-20日,距离考试越来越近,大家要坚持学习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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