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基本概念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XC2019-08-30 13:56:4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随着注册会计师备考进程的不断推进,考试时间离我们越来越近了,为此小奥也整理了cpa经济法第一章重要考点,希望对考生们能够有所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基本概念

【重要考点详解】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1:法的特征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如度量衡),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2)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社会技术规范,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1)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2)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规范则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

考点2:我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

3.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释1】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解释】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释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3】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3: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1)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

【解释1】《公司法》第1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只是说明了立法目的,不属于法律规范。

【解释2】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中。例如《公司法》第171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3】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进行的区分。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②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③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解释1】《票据法》第5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解释3】《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此规定属于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解释4】《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此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解释1】《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此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者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①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②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解释1】《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此规定属于确定性规范。

【解释2】《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解释3】《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专业阶段注会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在此之前希望各位考生能够提高学习效率,把学习放在主要位置,预祝大家顺利通关。

注:以上习题是由东奥名师讲义以及东奥教研专家团队提供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2025年注会1v1私人定制计划
盲盒免单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名师核心课程

零基础指引班

高质量章节测试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通关法

辅导课程
2025年注册会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