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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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点详解】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国家
【解释1】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解释2】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2.法人的分类
(1)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2)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3)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4)特别法人包括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3)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4)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其行为能力伴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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